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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或者组织。

 

 

 

征税对象
及税率: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具体包括:
1. 生产、经营所得;
2. 财产转让所得;
3. 利息所得;
4. 租赁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股息所得;
7. 其他所得。
税率:基本税率33%;两档优惠税率为27%和18%,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税率为27。

计税期间: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注:1.年度中间开业或者合并、关闭等原因,经营期不足
      12个月的,以实际营业期为一个计税年度;
    2.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一个计税年度。

税款申报
缴纳期限:

 

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所得税汇缴。

地税信息录入:fydsxxzx    责任编辑:fyds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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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