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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征税对象
及税率: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税率:按房屋原值的70%:1.2% 按房屋租金收入:12%

计税期间:

 

按年征收.

税款申报
缴纳期限:

 

按季在2、5、8、11月份缴纳; 也可分上、下半年两次;
我局定为按房产原值征的4月、10月底前申报,按房屋租金收入记征的于次月十日前申报。

地税信息录入:fydsxxzx    责任编辑:fyds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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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