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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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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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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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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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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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税率:按房屋原值的70%:1.2% 按房屋租金收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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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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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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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 缴纳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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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在2、5、8、11月份缴纳; 也可分上、下半年两次; 我局定为按房产原值征的4月、10月底前申报,按房屋租金收入记征的于次月十日前申报。 | |
| 地税信息录入:fydsxxzx 责任编辑:fyds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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