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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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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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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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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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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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5元/件 13.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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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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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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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 缴纳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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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书立或领受时自行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自行贴花。 注:1.国外签订的合同,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2.经批准按月汇总缴印花税的,应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 | |
| 地税信息录入:fydsxxzx 责任编辑: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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