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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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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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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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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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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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固体盐 液体盐 税率: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注:我省石灰石2元/吨,大理石、花岗石3元/立方米) 2-30元/吨(注:我省铁矿石7元/吨) 0.4-30元/吨(注:我省①铜矿石0.9元/吨,②铅锌石1.8元/吨,③钨矿石0.3元/吨,④锡矿石0.4元/吨,⑤钼矿石0.4元/吨,⑥黄金矿石1.3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⑦南方海盐12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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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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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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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申报 缴纳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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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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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不作为纳税的法律依据。纳税人如需了解地方税税种的具体规定,应详细 | |
| 地税信息录入:fydsxxzx 责任编辑: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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